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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11-07
华建律师代理原告某管理公司与被告某仓储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就房屋租金、占用费、水电费支付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原告诉称请求确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房租、房屋使用费、水电费。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厂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供暖标准,致使我方货物出现毁损,故我方要求解除合同,我方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在通知载明的时间内履行债务,故案涉合同已经解除,由于案涉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因此被告应支付租金54820.65元,案涉合同并无约定案涉仓库需要具备取暖条件,因此原告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因此被告未按该条款足额支付财产,应属违约,所以对于被告的相应意见不予采纳,人民法院最终做出(2022)辽0114 民初 911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给付租金及房屋占用费54820.65元,水电费14484.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