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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

2023-11-07


华建律师代理原告费某与被告刘某、某网络科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双方就股权转让款和违约金数额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支付拖欠的股权转让款、逾期违约金、诉讼费。原告于2014年与被告刘某、第三人丁某成立沈阳某科技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其中原告占有股份40%,被告刘某占有股份30%,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因为在经营上出现分歧,经协商原被告退出公司经营,将股权价值作价给刘某和丁某,原告与刘某达成口头协议,将原告持有的股权价值作价300万,转让给刘某,同时刘某将百分之十的股权以股权激励的形式分给案外人百分之五,原告与被告就股权变更协议口头约定并且补签了书面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刘某、第三人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转让款和原告在公司经营期间获得的利润共计三百二十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刘某以现金形式给付原告50万元,支付期限到期后除了50万,被告在也没支付原告任何转让款。被告刘某辩称,本案中的股权转让协议未满足生效条件,并且我方已经和原告达成共识进行零转让,原告提到的50万元系补偿款并非是股权转让款。被告某科技公司辩称我方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我方并非协议书的签订主体,也不知晓三人之间的约定,并且股权转让协议本身也没有满足生效条件,第三人丁某称1、未签字2、未受让股权3、至今尚未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所提及的协议书效力加以认定,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应为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支付转让款并承担违约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做出(2022)辽 0114 民初 12036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刘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750000 元及利息238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