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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3-11-07
华建律师代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一案,双方就房屋维修费用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原告称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于2019年向原告交付房屋,房屋交付后,地热管道多次漏水,并且地热下方管道有大量铜接口,怀疑工程质量不合格,并且在出售前管道存在受冻现象,需要重新铺设地热,维修费用暂计475400元,由于被告原因导致房屋无法正常居住,被告需要赔偿无法正常居住期间的物业费。被告辩称原告对于案涉房屋维修费用的主张已经严重超出合理范围,并且损失也没有实际发生,被告不应当承担此费用,被告也不应当对于案涉房屋物业费进行赔偿,请回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法院认为作为案涉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出卖的商品房在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维修义务,房屋交付后,地热管线虽经维修,但是后续的漏水更为严重,所涉维修及及恢复应当从严掌握对待,装修问题较为严重,故被告应当对于漏水问题彻底整改,一旦出现问题则必然造成重大损失,对于被告维修部分漏点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原告物业费部分诉讼请求,由于已实际享受物业服务,并且无法举证证明具体居住天数以及实际损失数额,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做出(2022)辽0113民初7181号判决,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174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