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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纠纷
2023-11-07
华建律师代理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原告某工程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就施工费用承担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给付被告地面修复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承接沈阳市燃气总公司的燃气管线更换工程,应业主委员会要求,路面整个地砖都要重新铺设,被告承诺承担维修费,该工程完工后,被告始终没有给付且多次催告无果。被告辩称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签订的管线分支改造合同,该合同明确说明是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只是因涉及维修问题,由我方作为合同主体与被告签订合同,另外分支工程完成情况并没有我方签字确认,无法确认施工面积,另外《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我方和业主委员会没有续签,已经撤场并将剩余的维修基金转给业主委员会,答辩人和业主委员会就维修基金事项已经没有争议。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法院认为《燃气管线分支改造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且被告签署上述合同的原因系因为被告当时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撤场后已经将剩余的维修基金返还业主委员会的银行账户,现原告要求被告作为当时的物业公司承担路面维修义务,被告没有此义务,遂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做出(2021)辽0102民初24203号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