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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

2023-11-07


华建律师代理被告公司与原告李某劳动纠纷一案,双方工资给付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及工资赔偿,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公司辩称原告的诉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并且没有证据证明自身主张,原告在起诉状中要求我方支付08-19年的拖欠工资,而本案的起诉时间是2022年,已经超出两年的劳动单位保留工资表的法定期限,我公司不承担支付工资的举证责任,基于上述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法院认为原告从事销售工作,其工资构成为底薪+提成,其工资的主要部分符合其岗位的特点,提成工资系按照回款时间阶段性取得,故被告实际每月的月工资收入标准应将其均摊至每月予以计算,原告于08年入职被告公司,于21年从被告公司退休,长达13年未向原告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对工资构成以及工资收入的认可,人民法院最终做出(2023)辽0191民初185号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