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官网!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3-11-07
华建律师代理被告某物业公司与原告胡某、被告某置业公司房屋修缮纠纷一案,多方就维修费用承担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四个房间的外部修理费用共计16330元,要求被告承担所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原告购买的被告置业公司的房屋尚在开发商质保期内,但是多次漏雨,经过物业协商,某置业公司多次维修但是没有任何效果,遂自己找人维修了房屋,维修后多次找置业公司报销维修费用,但是至今未付。被告置业公司辩称,涉案房屋原告存在私自改建行为,该行为也是导致房屋存在漏雨发毛的主要原因,该后果不应当由我公司一人承担,同时按照双方所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只有在我方不履行维修义务,或者多次履行维修义务仍不能修复的前提下,原告才可以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本案中我方对于私自改建以外的部分,均已经履行了维修义务,因此对于装修费用,我方不予承担,关于原告主张将室内恢复至原样的诉请,该诉请不具有实现的可能性,无法确定涉案房屋原来是怎么样的。被告物业公司辩称答辩人作为物业公司,在每次原告业主房屋漏水事故中都积极的和地产房沟通,不存在失职或者侵权行为,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于当事人多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真实有效,原被告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案涉房屋在质保期内多次发生漏水问题,且经被告某置业公司多次维修后仍然存在漏水问题,在此情况下原告自行委托他人维修房屋的费用,被告某置业公司应予支付,原告关于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所以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最终做(2022)辽 0102 民初 6395号民事判决,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