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分类:华建业绩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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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概要描述】华建律师代理原告某物业服务公司与被告某企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就物业费及其违约金承担发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原告诉请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违约金、诉讼费。原告与被告签订《沈阳城开中心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房屋性质属于写字楼,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但经原告多次催缴后,被告仍未交纳,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被告辩称2021年搬走的时候物业费已经交齐了,所以不欠原告钱了,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城开中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具有收取物业费的主体资格,原告也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承租人业享受到了该服务,应当如约给付物业费。最终做出(2022)辽 0102民初 748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支付物业费1793.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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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建律师代理原告某物业服务公司与被告某企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就物业费及其违约金承担发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原告诉请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违约金、诉讼费。原告与被告签订《沈阳城开中心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房屋性质属于写字楼,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但经原告多次催缴后,被告仍未交纳,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被告辩称2021年搬走的时候物业费已经交齐了,所以不欠原告钱了,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城开中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具有收取物业费的主体资格,原告也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承租人业享受到了该服务,应当如约给付物业费。最终做出(2022)辽 0102民初 748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支付物业费1793.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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