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分类:华建业绩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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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概要描述】华建律师代理被告某物业公司与原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就物业费承担发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原告称被告所居住的某园区为我公司物业管理范围,该业主购买的房屋性质属于住宅,但是被告拒不履行缴纳物业费业务,现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缴纳2011年到2020年的物业管理费,经过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缴纳,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某经公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应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应诉的权利。原告某物业公司对于涉案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享有向作为业主的被告收取物业费的权力,现被告未履行缴费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终做出(2021)辽 0114 民初 10035 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支付物业费2006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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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建律师代理被告某物业公司与原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就物业费承担发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原告称被告所居住的某园区为我公司物业管理范围,该业主购买的房屋性质属于住宅,但是被告拒不履行缴纳物业费业务,现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缴纳2011年到2020年的物业管理费,经过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缴纳,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某经公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应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应诉的权利。原告某物业公司对于涉案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享有向作为业主的被告收取物业费的权力,现被告未履行缴费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终做出(2021)辽 0114 民初 10035 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支付物业费2006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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