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官网!
服务热线:024-22791381
首页
走进华建
华建概况
主任寄语
资质荣誉
大事记
业务领域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工程房产
合同纠纷
金融纠纷
公司法务
知识产权
税务规划
并购重组
责任事故
婚姻家事
海外争议
行政法律事务
律师风采
主任律师
华建顾问
合伙人
律师
华建新闻
华建动态
华建党建
社会责任
华建业绩
非讼领域
诉讼领域
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
诚聘英才
仲裁案例
行政案例
民/商事案例
刑事案例
让我们来帮助您
07
2023-11
股权转让纠纷
华建律师代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某贸易公司、富某、马某一、马某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双方就股权转让款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原告诉称,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注册资金、诉讼费用。原告与富某、马某一成立某贸易有限公司,按照三方约定,公司应当由三方共同出资成立,但是被告富某、马某一均未完成实缴,但是在实际经营中却控股,原告也无法实际参加公司经营,2021年召开股东大户,约定由某贸易公司回购我方持有的股权,但目前仍未完全返还,经多次催告,被告仍不履行义务,故诉至法院,被告某贸易公司、富某、马某一、马某二均为未实际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法院认为,本案原告的股权经股东会决议由公司暂时回购,其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股权转让合法有效,对于原告要求的被告马某一剩余股权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终做出(2022)辽 0112 民初 705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马某一给付转让费240100元
华建律师代理原告费某与被告刘某、某网络科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双方就股权转让款和违约金数额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支付拖欠的股权转让款、逾期违约金、诉讼费。原告于2014年与被告刘某、第三人丁某成立沈阳某科技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其中原告占有股份40%,被告刘某占有股份30%,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因为在经营上出现分歧,经协商原被告退出公司经营,将股权价值作价给刘某和丁某,原告与刘某达成口头协议,将原告持有的股权价值作价300万,转让给刘某,同时刘某将百分之十的股权以股权激励的形式分给案外人百分之五,原告与被告就股权变更协议口头约定并且补签了书面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刘某、第三人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转让款和原告在公司经营期间获得的利润共计三百二十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刘某以现金形式给付原告50万元,支付期限到期后除了50万,被告在也没支付原告任何转让款。被告刘某辩称,本案中的股权转让协议未满足生效条件,并且我方已经和原告达成共识进行零转让,原告提到的50万元系补偿款并非是股权转让款。被告某科技公司辩称我方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我方并非协议书的签订主体,也不知晓三人之间的约定,并且股权转让协议本身也没有满足生效条件,第三人丁某称1、未签字2、未受让股权3、至今尚未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所提及的协议书效力加以认定,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应为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支付转让款并承担违约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做出(2022)辽 0114 民初 12036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刘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750000 元及利息23828元。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华建律师代理被上诉人鞠某与上诉人某公司、被上诉人某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三方就租金承担发生争议,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浑南市人民法院一审的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请求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鞠某辩称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上诉人与某公司签署的委托合同价格计算上诉人的损失,经过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述请求不能成立,遂作出(2022)辽01民终18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华建律师代理原告某管理公司与被告某仓储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就房屋租金、占用费、水电费支付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原告诉称请求确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房租、房屋使用费、水电费。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厂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供暖标准,致使我方货物出现毁损,故我方要求解除合同,我方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在通知载明的时间内履行债务,故案涉合同已经解除,由于案涉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因此被告应支付租金54820.65元,案涉合同并无约定案涉仓库需要具备取暖条件,因此原告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因此被告未按该条款足额支付财产,应属违约,所以对于被告的相应意见不予采纳,人民法院最终做出(2022)辽0114 民初 911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给付租金及房屋占用费54820.65元,水电费14484.35元。
返还原物纠纷
华建律师代理被告孙某(被告二)与原告张某,被告某干调店(被告三)、马某(被告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就三被告对于案涉房屋是否构成非法占有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返还非法占用的房屋,并赔偿非法占用期间的房屋损失费,我方与案外人王某就54、55号商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价款,办理了产权登记。被告一、被告二持有与案外人某公司就54、55号房屋签订《购房协议书》,系权属交叉。被告一、被告二一直将案涉房屋出租获取收益,被告一、被告二与被告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我方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但是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一辩称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二辩称我方已经购买该案涉房屋18年,在此期间缴纳了物业费和采暖费,并且一直因为开发商的过失未对案涉房屋办理权属登记,因此我方对于房屋的占有具有合法的事实基础,处于准物权状态。被告三辩称具体情况我不清楚,不过我按时缴纳了租金。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法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案外人就涉案房屋所有权在另案提起上诉并且案件正在审理中,裁判结果将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因此法院最终做出(2022)辽0113民初3539号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华建律师代理被告某物业公司与原告张某被告某房产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就家具家电损失费、房屋维修费用等承担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二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由于排水系统出现问题导致室内装修受到严重破坏,并且原告多次和被告一、被告二协商,均遭到拒绝,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原告家中发生反水事故,系极端天气雨水倒灌以及市政排水不畅所引起的,并非答辩人失职或者侵权导致,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法院认为原告对于自己的主张需要进到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不能举证证明房屋受损的原因是物业过错所致因此,人民法院最终做出(2022)辽 01112民初1247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华建律师代理被告某物业公司与原告某浴池被告某房产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就停业损失费、维修费用等承担发生争议,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不正当履行职责致使原告房屋被淹的停业损失和维修费用,原告在被告开发的房屋从事浴室经营,在被告交付房屋后我方就发现房屋问题,被告承认但是一直未对质量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至2021年起因被告未能解决房屋质量问题,致使房屋漏水加重,我方因此不得不停业经营,给我方造成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被告某房产公司辩称,被告在此期间已经对于原告的漏水问题、线路管线问题进行维修并确认室内不再漏水,原告要求对于室内进行修复,但要求在晚上10点钟以后进行施工,由于晚上施工影响业主休息,所以我方无法施工,因此责任不在我方。关于漏水问题是否已经影响到实际经营,需要原告配合进行确认。某物业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我方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房屋发生漏水事故是在房屋质保期内,应由房屋建设单位承担维修责任和赔偿责任,且我方已经履行了沟通协调义务,尽到了物业责任。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天棚漏水的问题是由来已久的,被告某房产公司已经多次维修但是问题依然存在,原告遂自行维修,被告对于维修的费用应当承担,关于停业损失数额问题,酌定某房产公司承担2400元停业损失费,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做出(2022)辽 0105民初1088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华建律师代理被告某物业公司与原告屈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就家电房屋装修费用承担发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原告诉称财产受损的原因是由于开发单位工程质量开发不合格,小区排水出现问题导致雨水倒灌,同时由于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导致损失扩大。被告对于原告诉求不予认可,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照片和视频只能证明原告家损失的存在,不能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物业公司庭审时已经提交帮助原告清理现场以及聊天记录截图,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因此对于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责任不能予以支持,人民法院最终做出(2022)辽 0102民初 1247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