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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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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2023-1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华建律师代理原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某行支行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就物业管理费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原告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被告承担全部费用,被告居住的园区为我方物业管理区域,案外人张某系我方提供物业服务园区内的原业主,韩某应当缴纳但是未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为47344.08元。后张某因为债务被强制执行,该房屋被司法拍卖后由本案被告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拍卖公告中明确写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对于可能存在的物业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被告通过司法拍卖自愿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既证明原告对于可能的风险具有清晰的认知,因此本案中前业主拖欠的物业费,应当由本案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主张2016-2019的物业费,此时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我方与原告之间没有签署过物业服务合同,因此原告不能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向我方主张管理费,且2016-2019我方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被告不是此时涉案房屋的实际占有人,所以不应当缴纳物业费,我方系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非是通过拍卖所得,不应当适用司法拍卖中的相关条款,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法院认为本案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照物业合同在提供物业服务的前提下,享有收取物业费的权力,本案中被告虽然没有参加涉案房屋的拍卖,但被告是以二拍流拍价格接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应当按照拍卖合同的规定承担物业费,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的起诉已经超出诉讼时效,不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的辩解,但是从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已经按时进行快了催收,没有超出诉讼时效。最终做出(2022)辽0102 民初 1615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给付物业费47344.08元。

07

2023-1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华建律师代理原告某物业公司与被告傅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就物业费承担发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物业费、物业费违约金、诉讼费。被告傅某系和平区我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某小区业主,缴费期一季度,上打租收费,逾期缴费的,除了应当承担物业服务费外,自逾期之日起按应缴物业费的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现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所以诉至人民法院。被告辩称我是五楼的业主,我家楼上业主存在违建,多次找到物业公司协调,物业公司一直也没有给解决,这个问题在我2014年办理入住之前就存在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与沈阳市某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基于上述合同对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持续物业服务,享有向作为被告的业主收取物业费的权利,现被告未履行缴费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关于被告提出的邻居违建导致拒交物业费的抗辩,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若被告却因邻居的违建行为导致权利受损,其可以向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维护权利,其提出的拒交物业费的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采纳,最终做出(2022)辽 0101民初 1049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支付物业费13032.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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