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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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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US

07

2023-11

施工合同纠纷

华建律师代理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原告某工程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就施工费用承担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给付被告地面修复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承接沈阳市燃气总公司的燃气管线更换工程,应业主委员会要求,路面整个地砖都要重新铺设,被告承诺承担维修费,该工程完工后,被告始终没有给付且多次催告无果。被告辩称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签订的管线分支改造合同,该合同明确说明是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只是因涉及维修问题,由我方作为合同主体与被告签订合同,另外分支工程完成情况并没有我方签字确认,无法确认施工面积,另外《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我方和业主委员会没有续签,已经撤场并将剩余的维修基金转给业主委员会,答辩人和业主委员会就维修基金事项已经没有争议。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法院认为《燃气管线分支改造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且被告签署上述合同的原因系因为被告当时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撤场后已经将剩余的维修基金返还业主委员会的银行账户,现原告要求被告作为当时的物业公司承担路面维修义务,被告没有此义务,遂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做出(2021)辽0102民初24203号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07

2023-11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华建律师代理原告刘某甲、刘某乙与被告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就延期交付房屋违约金赔偿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原告诉称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一套,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房屋,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系由新冠疫情所致,为不可抗力,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便认为我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天数应为90天,而非原告主张的91天,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预售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履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案涉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违反了合同约定,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逾期90日交房,按合同约定应当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但是此标准约定过高,高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现被告请求减少违约金,应当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认为逾期交房系由于新冠疫情原因所致,应给予两个月续展期问题,因在双方签订备案合同至被告将案涉房屋交付原告使用期间,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因受新冠疫情而要求本地区工程停工的情况,最终做出(2022)辽0113民初7181号判决,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17471元。

07

2023-11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华建律师代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某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就延期交付房屋违约金赔偿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原告诉称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一套,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房屋,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房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被告辩称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向原告交付房屋,系由于新冠疫情所致,为不可抗力,遂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且违约天数为90并非91天,并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履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违反了合同约定,被告逾期90日交房,按合同约定按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但是此标准约定过高,高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现被告请求减少违约金,应当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认为逾期交房系由新冠疫情所致,应当给予两个月续展期问题,因在双方签订备案购买合同至被告将案涉房屋期间,被告无证据证明因受新冠疫情影响而被要求本地区工程项目停工的情况,所以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因此法院最终做出(2022)辽0113民初7180号判决,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17967元。

07

2023-11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华建律师代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一案,双方就房屋维修费用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原告称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于2019年向原告交付房屋,房屋交付后,地热管道多次漏水,并且地热下方管道有大量铜接口,怀疑工程质量不合格,并且在出售前管道存在受冻现象,需要重新铺设地热,维修费用暂计475400元,由于被告原因导致房屋无法正常居住,被告需要赔偿无法正常居住期间的物业费。被告辩称原告对于案涉房屋维修费用的主张已经严重超出合理范围,并且损失也没有实际发生,被告不应当承担此费用,被告也不应当对于案涉房屋物业费进行赔偿,请回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法院认为作为案涉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出卖的商品房在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维修义务,房屋交付后,地热管线虽经维修,但是后续的漏水更为严重,所涉维修及及恢复应当从严掌握对待,装修问题较为严重,故被告应当对于漏水问题彻底整改,一旦出现问题则必然造成重大损失,对于被告维修部分漏点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原告物业费部分诉讼请求,由于已实际享受物业服务,并且无法举证证明具体居住天数以及实际损失数额,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做出(2022)辽0113民初7181号判决,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17471元。

07

2023-11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华建律师代理被告某物业公司与原告胡某、被告某置业公司房屋修缮纠纷一案,多方就维修费用承担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四个房间的外部修理费用共计16330元,要求被告承担所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原告购买的被告置业公司的房屋尚在开发商质保期内,但是多次漏雨,经过物业协商,某置业公司多次维修但是没有任何效果,遂自己找人维修了房屋,维修后多次找置业公司报销维修费用,但是至今未付。被告置业公司辩称,涉案房屋原告存在私自改建行为,该行为也是导致房屋存在漏雨发毛的主要原因,该后果不应当由我公司一人承担,同时按照双方所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只有在我方不履行维修义务,或者多次履行维修义务仍不能修复的前提下,原告才可以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本案中我方对于私自改建以外的部分,均已经履行了维修义务,因此对于装修费用,我方不予承担,关于原告主张将室内恢复至原样的诉请,该诉请不具有实现的可能性,无法确定涉案房屋原来是怎么样的。被告物业公司辩称答辩人作为物业公司,在每次原告业主房屋漏水事故中都积极的和地产房沟通,不存在失职或者侵权行为,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于当事人多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真实有效,原被告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案涉房屋在质保期内多次发生漏水问题,且经被告某置业公司多次维修后仍然存在漏水问题,在此情况下原告自行委托他人维修房屋的费用,被告某置业公司应予支付,原告关于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所以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最终做(2022)辽 0102 民初 6395号民事判决,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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