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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2023-11
民间借贷纠纷2
华建律师代理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就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及借款数额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原告诉称,请求撤销和平法院此案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借款、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事实证据不足,属于是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提交的与被上诉人在分别两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均可明确证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的事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此前不同时间段的6次通话录音,被上诉人均认可借款事实的存在,最后基于上述人与被上述人发生借贷关系及过程,根据生活经验法则,亦可退订双方存在借款的事实。被告辩称,我方不欠上诉人钱,上诉人主张借款关系系因为我主动疏远二人之间关系,上诉人怀恨在心。在两人相处期间,我的信用卡和房贷都是我和我的母亲偿还,后上诉人也没有经济能力能够借我如此大的款项,不符合一般事实。恳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双方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法院认为,从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可以看出来,被上诉人多次承认向上诉人借款,被上诉人主张两人存在财产混同但未举证证明自己的观点,李某未能向法院提交其母亲不认识字上诉人代为签字的证据,因此对于被上诉人上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做出(2022)辽 01民终 2007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87,288元。
买卖合同纠纷
华建律师代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劳务公司、王某一、王某二第三人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就货款、违约金给付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原告诉称2021年4月开始,被告向原告采购模版等建筑材料。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供货,但被告未按照约定付款,截止起诉日被告尚欠原告404316元,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每个月每张板增加3.5元,原告自愿调整为人民银行授权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现在原告依法起诉被告,要求被告付清全部欠款并承担违约金,被告某劳务公司辩称公章不是其盖的,要求原告鉴定。被告王某一辩称第三人是工地承包人,其和某劳务公司是实际施工人,我们和第三人是承包关系,每次施工签署文件时第三人出示的某劳务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王某二辩称我和第三人订立分包协议,需要买木材和模板搭架子施工,就找到原告的公司,原告说需要找人担保,第三人说某劳务公司担保,说好给一半钱另外一半某劳务公司担保,我们给了一半,剩下的钱某劳务公司给,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法院认为争议焦点为,王某一、王某二以某劳务公司采购员身份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本案中的代理材料很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并且某劳务公司已经报案,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王某一、王某二和原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因此对于原告支付货款和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做出(2021)辽0104民初10900号判决,判决被告支付货款404316元。
华建律师代理原告某药业公司与被告某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就货款及利息给付发生争议,原告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之日至被告起诉之日上述款项的利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保全费。原告和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双方于2020年开始合作,合作方式为被告从原告处订购药品,原告根据向被告供货金额提供发票,原告与被告开始合作后,原告根据被告订货金额送货,并在对账后向被告开具发票,但被告接收到发票后一直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上述货款金额的货物,原告已经发送给被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货款无果,遂诉至法院,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法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买卖药品法律关系,且原告提供增值税发票后,被告应该按照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违约不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因此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最终做出(2022)辽0105民初17534号判决,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相关利息。
劳务者受害纠纷
华建律师代理被告某承包公司与原告闫某被告某工程公司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三方就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给付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原告诉称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租床费并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我方承包公司辩称原告与我方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答辩人与某工程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约定我方将工程分包给某工程公司施工,合同第十条安全协议条款规定,工程公司施工人员发生机械伤害,所有责任均由自身担,和我方无关。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某工程公司系雇佣关系,因此某工程公司应当承担雇主责任。我方当事人和原告无雇佣关系,不承担责任。最终做出(2022)辽0522民初1515号判决,判决我方被告不承担责任。
劳动争议纠纷
华建律师代理被告公司与原告李某劳动纠纷一案,双方工资给付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及工资赔偿,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公司辩称原告的诉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并且没有证据证明自身主张,原告在起诉状中要求我方支付08年-19年的拖欠工资,而本案的起诉时间是2022年,已经超出两年的劳动单位保留工资表的法定期限,我公司不承担支付工资的举证责任,基于上述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法院认为原告从事销售工作,其工资构成为底薪+提成,其工资的主要部分符合其岗位的特点,提成工资系按照回款时间阶段性取得,故被告实际每月的月工资收入标准应将其均摊至每月予以计算,原告于08年入职被告公司,于21年从被告公司退休,长达13年未向原告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对工资构成以及工资收入的认可,人民法院最终做出(2023)辽0191民初185号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金融借款纠纷
华建律师代理原告某行支行与被告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就借款本金、违约金、利息、罚息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解除《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被告偿还我方借款本金、违约金、利息、罚息,我方对于被告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并且对于变卖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2010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原告为被告购买案涉房屋提供贷款,合同约定了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期限,被告提供案涉房屋为上述费用提供抵押,并且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被告再偿还了若干期贷款后,开始拖欠贷款,经过我方多次催要仍然拒绝履行,请求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我方律师争取和法院调解,最终做出(2022)辽0103民初21220号调解书,如被告高某又出现任意一期拖欠借款,则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被告黄某一次性偿还我方全部借款本息,且我方对于案涉房屋实现抵押权,并且在上述债权内优先受偿。
华建律师代理原告某行支行与被告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就借款本金、违约金、利息、罚息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解除《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被告偿还我方借款本金、违约金、利息、罚息,我方对于被告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并且对于拍卖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2020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原告为被告购买案涉房屋提供贷款,合同约定了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期限,被告提供案涉房屋为上述费用提供抵押,并且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被告再偿还了若干期贷款后,开始拖欠贷款,经过我方多次催要仍然拒绝履行,请求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欠款属实,但是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我方律师争取和法院调解,最终做出(2022)辽0102民初14441调解书,如被告黄某又出现任意一期拖欠借款,则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被告黄某一次性偿还我方全部借款本息,且我方对于案涉房屋实现抵押权,并且在上述债权内优先受偿。
合同纠纷一案
华建律师代理被上诉人某物业管理公司与上诉人某工程公司纠纷一案,双方就路面施工费用发生争议,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某工程公司诉称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改判一审判决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经过二审法院审理查明,虽然一审审理时上诉人提交了被上述人某物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但是该情况仅说明某物业公司在燃气改造后要求上诉人将路面进行恢复以及恢复标准问题,但并不能当然得出某物业管理公司愿意承担恢复的相关费用,同时上诉人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案涉的路面恢复所产生的费用应由上诉人承担,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作出(2022)辽01民终18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